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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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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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7條,實施重建的建築物,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可以酌予放寬。建蔽率的放寬範圍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依法規定。然而,建蔽率的放寬只限於住宅區的土地,且不得超過原有的建蔽率。 例如,如果某個住宅區的原有建蔽率為40%,根據該條例第7條的規定,當進行重建時,主管機關可以酌情放寬該建築物的建蔽率,但放寬後的建蔽率不得超過40%。具體放寬的幅度需要根據主管機關的決定而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60425 制定)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立法理由實務上因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後,因建蔽率之規定致一樓使用面積減少,不易整合一樓所有權人,爰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之立法例,明定建蔽率得酌予放寬,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標準,以化解實務執行時整合之阻力,但應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 主管機關名詞
(1060425 制定)
實務上因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後,因建蔽率之規定致一樓使用面積減少,不易整合一樓所有權人,爰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之立法例,明定建蔽率得酌予放寬,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標準,以化解實務執行時整合之阻力,但應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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