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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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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鑽石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黃金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三、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四、銅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五、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獎勵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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