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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2 次修法(0.11.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908188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並增訂第 4-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一條、第四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9.11.10 修正)》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茲因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為配合本條例第六條有關本辦法訂定依據項次調整之修正,並增訂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且鄰接屋齡均未達三十年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獎勵項目及容積獎勵額度,以提供重建誘因,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第四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