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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第 1 次修法(108.03.1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營陽企字第 108100108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總說明(108.03.15 訂定)》 為建立公平合理之規費徵收制度,為落實規費法規定並增進公務資源有效運用,申請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農業用地證明案件應酌收規費,爰擬具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核發土地使用證明收費數額標準。(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