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5.01.0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日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陽企字第 114101881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5.01.02 修正)》 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迄今未曾修正。茲因人事成本提高,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與資源有效合理運用,配合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定期檢討規費之收費基準,爰擬具本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新
- 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八十元,查詢二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四十元。 二、農業用地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八十元,查詢二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四十元。
-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每一申請案以核發三份為限。
舊
- 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六十元,查詢二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三十元。 二、農業用地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六十元,查詢二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三十元。
-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每一申請案以核發三份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