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110.07.2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0087184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10.07.23 修正)》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內政部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發布施行,曾歷經六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現行人民購置使用魚槍及原住民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之年齡,皆配合民法之成年年齡定為二十歲,惟因民法所定之成年年齡可能隨時空背景、社會環境及國際趨勢等因素而調整,為使規範內容更具彈性而符需求,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將申請之相關年齡限制修正為成年。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8 條
新
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 一、未成年。 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持有人攜帶經許可之魚槍外出者,應隨身攜帶執照。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第 15 條
新
原住民因傳統習俗文化,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 一、成年。 二、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未經判決犯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六項規定之罪確定,或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 漁民因實際從事沿岸採捕水產動物需要,未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者,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