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0.12.3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0087332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9、11、1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12.30 修正)》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內政部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六項授權,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訂定發布,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施行,並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及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二次。茲因配合本法修正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排除適用登記報到規定及法院組織法增訂組織改稱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修正,檢察機關應函送主管機關之文書,刪除「緩起訴之處分書」。(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明定不計入報到期間計算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管轄地方檢察署」。(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一條) 四、刪除提供查閱者加害人詳細刑案紀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