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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5 次修法(112.10.2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20873173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修正總說明(112.10.26 修正)》 內政部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授權,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迄今修正三次,其中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全文,名稱並修正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為配合本法修正擴大登記報到對象適用範圍及相關函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或本辦法修正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第十九條) 二、配合本法擴大登記報到對象適用範圍及實務執行情形,修正加害人範圍、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程序。(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 三、配合本法修正、衛生福利部登記、報到及查訪目的之函釋及參酌行政執行法第八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增訂未復歸社區者排除適用登記、報到及查訪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增列通知主管機關重啟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配合實務執行現況,明確應函請所屬地方主管機關裁罰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