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95.09.0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國防部國防部制創字第 0950000770 號令、交通部交動字第 0950007540 號令、內政部台內內警字第 095087120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3、7、8、10、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號公告第 2 條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轄;第 2 條、第 3 條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