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1.07.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10177181 號令、交通部交動字第 11100158451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1087204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6、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7 條第 3 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漁業署」管轄
立法總說明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1.07.18 修正)》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國防部會銜交通部、內政部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發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茲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強化動員實施階段運輸能量及聯合運輸指揮機制之組織特性,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將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該署,因不負責統籌管制運用陸、海、空軍軍事運輸等相關事務,爰將所定「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刪除。(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並定其簡稱為高鐵,以符法制體例。(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依軍事運輸需要,將高鐵協同納入管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