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0.09.1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80000249 號令、交通部交動字第 10850108801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8087272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4、6、8、10、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00195019 號公告第 2 條所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9.19 修正)》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發布施行後,曾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修正施行。茲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運輸能量及聯合運輸指揮機制之組織特性,將台灣高速鐵路納入動員體系,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機關、單位名稱及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二、為強化動員實施運輸能量,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納入運輸規劃,明定管制權責。(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依作戰計畫,動員實施階段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所屬航空器指揮權責為國防部,修正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空運管制權責之範圍。(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