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96.07.2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096035121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代表擔任委員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2 名代表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