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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

第 5 次修法(0.09.2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4037455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04.09.22 修正)》 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施行後,其間曾於九十二年、九十六年及一百零二年辦理三次修正作業。 為瞭解並檢討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予地方政府公式之執行成效,財政部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邀集衛生福利部、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決議將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公式中,「低收入戶支出金額」與「身心障礙者支出金額」二項社福指標,修改為「低收入戶『戶數』」與「身心障礙者『人口數』」,該決議並經同年六月二十五日召開之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決定准予備查。爰擬具本辦法第三條、第十條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現行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指標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指標之修正,於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