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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

第 6 次修法(113.12.0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13006913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3.12.06 修正)》 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成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為促進公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定明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中央政府代表四人至六人:包括衛生福利部二人及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各一人,其中衛生福利部應於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業務範圍內各推派代表一人;其餘由財政部視業務需要,洽請中央政府其他相關機關指派之。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代表五人。 三、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十一人至十三人。
  2. 前項第二款人員,由財政部洽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指派之,聘期為一年;第三款人員,由財政部遴聘,聘期為二年。
  3. 第一項規定之政府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1.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中央政府代表四人至六人:包括衛生福利部二人及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各一人,其中衛生福利部應於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業務範圍內各推派代表一人;其餘由財政部視業務需要,洽請中央政府其他相關機關指派之。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代表五人。 三、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十一人至十三人。
  2. 前項第二款人員,由財政部洽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指派之,聘期為一年;第三款人員,由財政部遴聘,聘期為二年。
  3. 第一項規定之政府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