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0.01.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070860105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處務規程修正總說明(107.01.16 修正)》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財政部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訂定發布「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因應電子商務發展趨勢,推動電子發票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經常辦理之重要業務之一,規劃調整內部單位名稱、科數及分工職掌,以符實際業務需求並衡平組際工作分量及機關未來發展性,爰修正本規程,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綜合規劃組減少一科,分五科辦事;地方稅組、徵課管理組整併為地方稅及徵課組,分五科辦事;資料處理組更名為系統設計及資理組,並增設一科,分五科辦事;新增電子發票組,分四科辦事;支援服務室減少一科,分二科辦事。(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為精要呈現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內部單位業務職掌,調整國稅組、地方稅及徵課組、資通營運組、系統設計及資理組、支援服務室之掌理事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至第十條、第十五條) 三、綜合規劃組之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訓練規劃業務,移出至系統設計及資理組,強化業務職能。(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九條) 四、國稅組掌理事項增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整體資訊作業。(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原地方稅組之辦公室自動化資訊作業及原徵課管理組之應用系統測試平台與品質管理制度業務,移出至系統設計及資理組,強化業務職能。(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九條) 六、原地方稅組營業稅、電子發票等資訊作業移出至電子發票組,分別修正地方稅及徵課組、電子發票組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條) 七、修正本規程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