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3.12.0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13006892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1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13.12.02 修正)》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財政部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訂定發布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歷經一次修正,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為因應人工智慧、節能減碳、永續發展等國際重要趨勢,推動資訊資源整合運用、發展智慧永續營運,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辦理之重要業務之一,規劃調整內部單位科數及職掌,以符實際業務需求,爰修正本規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七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綜合規劃組減少一科,資通營運組增設一科。(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資通營運組掌理之財政資訊業務資通訊設備集中機房與異地備援機房之規劃、設置及維運,修正為財政部共用資料中心之規劃、設置及營運,並增訂本中心人工智慧資訊資源之規劃、設置及營運,以符業務實際情形。(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增訂本規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新
-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國稅組,分五科辦事。 三、地方稅及徵課組,分五科辦事。 四、資通營運組,分五科辦事。 五、系統設計及資理組,分五科辦事。 六、電子發票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支援服務室,分二科辦事。
舊
-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五科辦事。 二、國稅組,分五科辦事。 三、地方稅及徵課組,分五科辦事。 四、資通營運組,分四科辦事。 五、系統設計及資理組,分五科辦事。 六、電子發票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支援服務室,分二科辦事。
第 8 條
新
- 資通營運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訊設備之規劃、協調、審議、作業檢查、績效評核。 二、財政部共用資料中心之規劃、設置及營運。 三、本中心人工智慧資訊資源之規劃、設置及營運。 四、財政資訊業務應用系統操作管制、程式碼管理、文書維護、中文字碼字型維護及媒體檔案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通營運事項。
舊
- 資通營運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訊設備之規劃、協調、審議、作業檢查、績效評核。 二、財政資訊業務資通訊設備集中機房與異地備援機房之規劃、設置及維運。 三、財政資訊業務應用系統操作管制、程式碼管理、文書維護、中文字碼字型維護及媒體檔案管理。 四、其他有關資通營運事項。
第 17 條
新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舊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