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06.06.0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6101120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修正總說明(106.06.01 修正)》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訂定發布。為應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組織改造,本辦法授權母法關稅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業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配合修正機關名稱為「財政部關務署」,另為應查價業務移撥所屬機關辦理所需,爰修正本辦法。本辦法共十一條,本次修正九條,增訂一條,修正後十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組織改造,將機關名稱「關稅總局」修正為「關務署」。(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十條) 二、關務署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估價預先審核事項之法規依據。(修正條文第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