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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2 次修法(106.03.0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09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9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十六、附表十六之一;刪除第 2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十五條附表十六、附表十六之一修正總說明(106.03.03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十次修正,本次為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透明度,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條文及十二個附表,並刪除一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增訂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總經理等主管及董事、監察人之性別資訊,及規範應揭露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決議議案之相關內容,及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事項之溝通情形,並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修正,爰修正相關附表。(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二、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 二、考量金融控股公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已全面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爰刪除第二十五條之過渡性規定。 三、其他: (一)考量員工分紅已費用化,金融控股公司給付員工之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員工參與現金增資認購股份等應依 IFRS2「股份基礎給付」認列薪資費用,爰明定董事兼任員工或經理人有前開情事,應納入其員工薪資計算,並修正相關附表。(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一之二) (二)為利金融控股公司完整揭露董事領取公司及子公司相關酬金,爰增列應揭露公司董事擔任公司或子公司董事或員工以外職位,所提供服務而領取之酬金。(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一之二) (三)配合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修正第六條,爰修正相關附表。(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二之二之一) (四)明定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之最近期財務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及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一) (五)配合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本準則第十條之款次變動,修正相關援引款次。(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三之二) (六)明定已發行股份總數及認股價格之揭露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五條附表十六、附表十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