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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7 次修法(113.02.1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3027024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及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一之二、附表二之二之二、附表二之二之三

立法總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13.02.19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十五次修正,本次係為提升公司董事酬金資訊之透明度及促進董事酬金與員工薪資之合理性,修正擴大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範圍條件,並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推動金融控股公司揭露減碳相關計畫,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一條條文及三張附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範圍條件: (一)為循序擴大對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採差異化管理,及提升董事酬金資訊透明度,爰將現行金融控股公司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一級距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條件,擴大為最後二個級距。(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二)為引導獲利公司適度與員工分享經營成果,透過資訊揭露之市場監督機制強化企業履行其社會責任,爰增訂稅後淨利增加達一定程度之金融控股公司,倘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條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三)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酬金發放之合理性及與公司獲利之關聯性,爰增訂公司損益衰退達一定程度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增加達一定程度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以提升公司治理品質。(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二、為促進公司提升消防安全管理,及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推動金融控股公司揭露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爰修正相關附表內容。(修正第十條附表二之二之二、附表二之二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