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2 次修法(111.05.2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1027140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20272510 號函勘誤第 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11.05.24 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本會)為因應我國高資產客群對於新種投資商品、跨國服務與管理風險或企業接班傳承等需求,並推動我國理財產業升級,及就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為審慎監理,爰訂定「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並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發布施行。 茲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關於重大裁罰定義之修正,以及考量明確性及重要性原則,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明定納入守法性審查之違規案件,以銀行最近一年內未發生與申請案有直接關聯之違反金融法規受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處分,並於但書增訂其違規情事已提出具體可行改善措施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亦符合守法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