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05.07.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39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08.01 修正)》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發布施行,歷經五次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修正及增列相關事項。本管理辦法現行條文計十三條,本次修正四條,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明定,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爰增列應揭露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者之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明確規範經主管機關同意免依審查程序辦理之保險商品,其應揭露之文號及日期等。(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為配合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明定,依同條第二項辦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情形應於管理辦法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辦理公開,爰修正攸關消費大眾權益重大訊息事項之範圍。(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為配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項明定,保險業不得任意解聘或終止委任簽證精算人員及人員異動應陳報原因,爰修正其他記載事項內更換簽證精算人員之應記載事項範圍。(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