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109.11.0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9049423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8、10、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9.11.06 修正)》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本次係配合保險相關法令修正,增訂應揭露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相關資訊、修正揭露分支機構資訊及修正攸關消費大眾重大訊息之揭露時點等。本管理辦法現行條文計十三條,本次共計修正四條,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及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增訂分支機構組織型態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應揭露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為配合相關公司治理項目規範有特定揭露時點,增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等文字,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明定命保險業增資揭露之法令依據、配合審計準則公報修正財務報告型態,以及明確攸關消費大眾之重大訊息應揭露時點。(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配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規定,增訂更換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揭露之時點;另明確分出再保險不續約事項之揭露期間及受主管機關處分事項之揭露之時點。(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