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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 9 次修法(111.05.2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1049198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11.05.25 修正)》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本次係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之修正,及推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 3.0-永續發展藍圖」,強化公司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及資通安全管理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修正要點如次: 一、強化公司治理之資訊揭露:為促進保險業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增訂保險業應具體敘明董事會之多元化政策,並於公開申報表中就該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二、強化環境及社會之資訊揭露:為配合國際發展趨勢及實踐永續發展目標,修正第一項第十五款,將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情形修正為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 三、強化資通安全管理之資訊揭露:為強化資通安全之管理,增訂第一項第二十款規定,公司應敘明資通架構、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資訊,並應揭露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及明定應揭露資通安全風險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強化公司履行誠信經營執行事項之揭露:為強化對於履行誠信經營情形之揭露,增訂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公司應敘明其誠信政策及方案、落實誠信經營及公司檢舉制度之運作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