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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 5 次修法(111.05.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1049166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11.05.20 修正)》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曾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本次為法規明確性及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業務與應符合之守法性要求間之關聯性考量,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及五條,針對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資格條件中涉有違反法規受重大裁罰及處分者調整為資金運用之行為,並修正重大裁罰及處分之規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