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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15 次修法(111.04.2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1663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11.04.26 修正)》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訂定發布後,配合國內證券市場變化與權證業務發展,歷經十三次修正。本次為明確權證業務資格認可之守法性審查,考量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十一款,已就發行人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具體明定一定期間內未受重大處分之守法性資格條件,爰刪除第七條第九款有關違規之文字,以利發行人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