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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3 次修法(0.02.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100045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9~11、13、14、24、30、31、33 條條文;增訂第 11-1、33-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告第 10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