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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11 次修法(105.01.0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400524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四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5.01.04 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條第一項之授權,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九次修正。本次為利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得即時因應市場需求募集或追加募集相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及鬆綁新設投信事業申請募集首檔基金之限制,爰修正本準則第四條及第七條,茲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利投信事業得即時因應市場需求募集發行基金,及考量欲辦理追加募集之基金其發行計畫前已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爰修正投信事業募集基金計畫提報董事會之作業方式,及放寬投信事業辦理追加募集基金案件無須經董事會決議。(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因應環境變遷,放寬新設投信事業申請募集首檔基金之條件,包括比照封閉式基金修正最低成立金額,及比照非首檔基金縮短成立後受益人得申請買回時點及投信事業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開始募集之時間。(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