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次修法(112.12.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 號令增訂發布第 3-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三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2.12.14 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條第一項之授權,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十一次修正。本次為提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之審查效率,促進基金市場之健全發展,修正增訂金管會得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追加募集及展延案件,及得命受託機構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等規範。(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