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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 13 次修法(113.11.2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30385784 號令增訂發布第 19-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二修正總說明(113.11.27 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自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本次係為強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人員從事利益衝突交易之防範機制,明定投信事業及投顧事業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行。(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二)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9-2 條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