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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7 次修法(109.03.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903609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4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

立法總說明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9.03.18 修正)》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五次修正,本次為強化期貨商之公司治理,並協助期貨商及投資人瞭解期貨商主要股東結構,與提升期貨商股權及財務報告透明度,爰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範,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強化期貨商公司治理,並協助期貨商及投資人瞭解期貨商主要股東結構,以提升期貨商股權及財務報告之透明度,增訂期貨商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者,應於每季財務報告揭露其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等主要股東資訊。(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二、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調整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