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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9 次修法(111.11.2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1103850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0、12、14~16、21~23、41條條文;除第 1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第 10 條條文及第 14 條第 4 項第 1 款第 2 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120380869 號函勘誤第 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11.24 修正)》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七次修正,茲因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 IFRSs)及公司法相關規定,以及國內目前實施 IFRSs 情形檢討現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與維持適度監理,並簡化資訊揭露作業,爰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範,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十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重大之定義以提升財務資訊揭露之透明度: (一)為釐清本準則所稱「重大」之定義,以利實務遵循,爰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及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實務聲明書第二號「作重大性判斷」內容,增訂重大之定義及評估重大時應考量之因素。(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二)另為釐清判斷應揭露之重大資訊時,應以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之資訊需求出發,爰配合修正相關條文,將財務報告(表)使用人(者),修正為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二、新增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值之定義,強化會計變動之監理: (一)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值變動及錯誤」之修正,明定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值定義。(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考量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公允價值衡量」規定評價技術原則應一致地採用,爰規範折舊性資產及無形資產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改變,致會計估計值變動者,亦應依第十條會計估計值變動程序辦理,以加強評估變動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簡化資訊揭露作業:考量現行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皆須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股東會年報,內容已包含本準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範之揭露內容,如董監酬金情形、勞資關係、員工薪資資訊、資通安全管理及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等,為簡化期貨商財務報告相關資訊揭露,爰明定期貨商於股東會年報揭露本準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範之內容者,其年度財務報告得免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配合修正審計準則公報名稱,酌修援引之審計準則用語:配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修正我國審計準則公報之名稱及編號並調整審計準則用語,爰將本準則援引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修正為「審計準則 320 號」,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修正為「審計準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五、配合公司法修正盈餘分配等相關規範:配合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公司得採每半年或每季為盈餘分派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分派現金股利等,爰修正有關期貨商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揭露及列帳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六、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調整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