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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 3 次修法(0.01.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80361934 號令修正第 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09.01.15 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五項規定之授權,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歷經一次修正。本次為配合公司法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第二百零六條第三項,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增訂獨立董事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就審計委員會會議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獨立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