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0.02.0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 108000617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總說明(108.02.01 訂定)》 中央銀行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以下稱本法)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爰依本法授權監督所管財團法人(以下稱財團法人)規定事項,訂定「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規範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時,其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第二條) 二、規範財團法人財產得為其他投資之項目及額度限制。(第三條) 三、對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之限制,規範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除外規定之一定金額。(第四條) 四、規範財團法人應建立內控制度、財報經會計師簽證及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基準,以及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第五條、第六條) 五、規範財團法人應送中央銀行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第七條) 六、財團法人經中央銀行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指定者,規定其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薪資、獎金及董事監察人兼職費之支給基準。(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