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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

第 2 次修法(0.01.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 10900046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三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09.01.31 修正)》 「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係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訂定發布。鑒於法務部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法律字第一○七○三五一九三三○號函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明列之財產運用方法,不得再依第六款規定訂定投資原則及項目,放寬財團法人得購買股票之比率;爰參考上開函釋意見,修正「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三條、第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有關配合政府政策,報經本行同意購買單一公司股票持股比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規範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