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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

第 3 次修法(113.03.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 11300103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13.03.15 修正)》 「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為配合行政院推動財團法人揭弊保護措施及實務作業需要,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就現行條文規定財團法人財產得運用之其他投資項目「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因無須經金融機構保證,爰刪除保證金融機構之信用評等要求。(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依行政院秘書長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一日院臺法長字第一一二五○一八一七六號函附之「揭弊者保護公版內容」,於本辦法之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增訂落實保密措施及原有權益保障等基本要素。(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財團法人於年度中以追加、補辦預算等名義,提請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仍應準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及本辦法規定之格式等送本行備查並主動公開。(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