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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5 次修法(112.11.0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43626A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一條修正總說明(112.11.02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發布。配合國民教育法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原第八條第二項有關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規定,移列至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之授權依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三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三項及國民教育法第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