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0.04.1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33611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增訂第 20-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10.04.19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及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七十七點,鼓勵課程綱要於學生有效參與下繼續進行審查,且「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第七十七點問題分析部分,課程綱要審議過程中應給予學生代表更多專業支持,並協助學生代表能充分反映未參與課程綱要審議之廣大學生意見,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一、增訂教育部得協助學生代表委員,蒐集相關人員對課程綱要內容之意見。(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 二、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