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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3 次修法(0.07.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81116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修正總說明(105.07.20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訂定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並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修正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二修正條文,增訂其他教育相關領域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亦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並修正審議大會委員聘任與組成及審議大會職掌之規定,為配合將本辦法有關課程綱要草案提送單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審議原則、課審會組成與運作方式及課審會之職掌併同調整,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將特殊類型教育修正為特別類型教育,以與特殊教育有所區別。(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審議大會政府機關代表之組成及人數。(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增訂審議大會具非政府代表身分委員之組成方式及人數。(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修正審議大會總召集人與副總召集人之人數及產生方式。(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修正各教育階段分組審議會之組成方式及人數。(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修正特別類型教育分組審議會之組成方式及人數。(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增訂分組審議會之委員產生方式。(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增訂課審會學生代表擔任之委員之產生方式。(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增訂分組審議會委員之期滿續聘原則。(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一、修正分組審議會之任務。(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二、增訂課審會委員之兼任職務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三、修正分組審議會與聯席會議之啟動時機及主席產生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四、修正課審會委員指派代理人出席之限制,及分組審議會作成決議之人數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五、修正課程綱要草案審議程序及原則。(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六、增訂課審會所作決議之類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十七、修正諮詢小組組成與結束時機及組成人員。(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八、增訂課審會公開之資訊類型及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九、增訂秘書小組之組成及任務。(修正條文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