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次修法(112.11.2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12220307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8-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2.11.24 修正)》 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十月十四日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係因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國家講座申請要件、遴選程序,分別依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學術審議會第五屆第二次全體委員會議、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學術審議會第五屆第八次工作小組及一百十二年三月十日學術審議會第六屆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決議,考量國家講座主持人對我國在學學子、學術思潮影響重大,且具樹立學術典範之持續效果,被推薦人不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違法情形,又為符合國家講座之設立目標及維護國家講座長年累積之聲譽,如國家講座主持人於得獎前、得獎後,經檢舉或發現有前開規定情事,即不應令其繼續保有國家講座之榮銜;另為獎勵學術發展,增加遴選機會,放寬各大學校內各類科推薦名額,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之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國家講座主持人有樹立學術典範之效果,爰增訂國家講座主持人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放寬各大學校內各類科推薦名額由三人增加一名至四人。(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第二條消極資格,併予增訂撤銷或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之得獎資格,並追回或停止撥給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之要件及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新
- 國家講座應由大學專任教授,於學校報本部推薦截止日時年齡未逾七十歲,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於受推薦或遴選時仍持續積極從事學術研究與教學,聲望卓著,具引導學術思潮,樹立學術典範,並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主持: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得本部學術獎且滿三年以上。 三、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與前二款相當之傑出貢獻。
舊
- 國家講座應由大學專任教授,於學校報本部推薦截止日時年齡未逾七十歲,且於受推薦或遴選時仍持續積極從事學術研究與教學,聲望卓著,具引導學術思潮,樹立學術典範,並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主持: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得本部學術獎且滿三年以上。 三、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與前二款相當之傑出貢獻。
第 3 條
新
- 國家講座主持人由大學就具有前條資格者,於校內進行實質審核,並提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報本部推薦;各大學每一類科至多以推薦四人為限,並由本部遴選之。
- 本部遴選國家講座主持人之程序如下: 一、依學術領域設置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農科學、工程及應用科學五類科,分別組成審議小組,聘請聲望卓著之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並由本部學術審議會(以下簡稱學審會)之工作小組指定召集人。 二、審議小組就推薦案件學術研究及教學表現詳細審閱並充分討論後,進行初審。 三、初審通過者由審議小組將每一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分別送請學者、專家三人或四人評審後,再由審議小組進行複審,並向工作小組推薦講座候選人。 四、工作小組應就前款被推薦講座候選人各項審查結果審議後,擬具講座候選人名單,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五、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依下列規定之一通過,並依得票數高低遴選講座主持人: (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二)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被推薦講座候選人所屬類科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經該類科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六、遴選之講座主持人數未足額時,經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得繼續進行投票一次;其投票結果仍未達前款所定同意數者,該部分之名額從缺。
舊
- 國家講座主持人由大學就具有前條資格者,於校內進行實質審核,並提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報本部推薦;各大學每一類科至多以推薦三人為限,並由本部遴選之。
- 本部遴選國家講座主持人之程序如下: 一、依學術領域設置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農科學、工程及應用科學五類科,分別組成審議小組,聘請聲望卓著之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並由本部學術審議會(以下簡稱學審會)之工作小組指定召集人。 二、審議小組就推薦案件學術研究及教學表現詳細審閱並充分討論後,進行初審。 三、初審通過者由審議小組將每一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分別送請學者、專家三人或四人評審後,再由審議小組進行複審,並向工作小組推薦講座候選人。 四、工作小組應就前款被推薦講座候選人各項審查結果審議後,擬具講座候選人名單,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五、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依下列規定之一通過,並依得票數高低遴選講座主持人。 (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二)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被推薦講座候選人所屬類科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經該類科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六、遴選之講座主持人數未足額時,經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得繼續進行投票一次;其投票結果仍未達前款所定同意數者,該部分之名額從缺。
第 8-1 條
新
- 國家講座主持人於得獎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議通過後,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撥給之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經解聘。 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足以影響遴選結果。 三、遴薦過程及資料有不實、舛錯,足以影響遴選結果。
- 國家講座主持人於得獎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得獎資格,並停止撥給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經解聘。 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且情節重大。
- 國家講座主持人於得獎後,已不具教師身分,經其服務機關(構)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屬實,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者,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議通過後,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於獎助期間,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資格者,本部應停止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撥給教學研究經費;已撥給且尚未執行者,應即停止執行並繳回。
- 本部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資格之程序如下: 一、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撤銷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資格,及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資格者:由本部提請學審會審議。 二、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撤銷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資格,及依第二項第二款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資格者:由本部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經調查小組作成專業判斷後,擬具審查報告書,提請學審會審議。 三、前二款審議程序,應有學審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舊
- 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前,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足以影響遴選結果,或其遴薦過程及資料有不實、舛錯者,本部應撤銷其資格,並追回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撥給之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
- 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本部應廢止其資格,並停止撥給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
- 於獎助期間,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資格者,本部應停止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撥給教學研究經費;已撥給且尚未執行者,應即停止執行並繳回。
- 第一項及第二項撤銷或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資格之程序如下: 一、經檢舉或發現國家講座主持人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時,由本部組成調查小組調查。 二、調查小組作成專業判斷後,擬具審查報告書,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三、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