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次修法(0.12.0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090154342B號令修正發布第 2、6、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9.12.03 修正)》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訂定發布,現行條文係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係因本部辦理國家講座所頒給獎助金額已有多年未作調整,且考量本部近年來所推動新興學術研究獎項或獎勵措施(例如玉山學者計畫)、科技部相關獎項(例如傑出研究獎)及總統科學獎等,亦以具備頂尖學術研究與教學能力表現或相當於學術獎遴選標準之優秀學者為獎勵對象,經審酌本部現行相關獎項所頒給獎助額度之衡平,調整國家講座主持人之個人獎金額度,並參酌近年來辦理遴選作業等實務需要,同時配合「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酌作修正申請資格及相關作業規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公私立大學教師退休年齡及執行講座計畫,國家講座主持人除為專任教師外,為與公私立學校之一致性,增修以七十歲為上限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另為配合個人獎金調高,本次修法併同強化國家講座主持人義務,並加強學校配合宣揚之措施,以落實宣揚研究及教學成果,提升國內學術研究及教學水準與風氣之目的。(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為留任國內致力促進學術發展及協助教學研究之優秀人才,使國家講座之定位更具榮譽性及競爭性、並同時提高該獎項之申請與競爭誘因,參酌本部現行相關計畫所發給獎助額度(例如玉山學者計畫),修正本部每年獎助每一主持人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其獎助金額分配為講座主持人之個人獎金調高為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以及扣除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後之金額為教學研究經費,共計補助三年,總獎助金額六百萬元。另因本部歷來核給本獎項獎助金額均屬經常門經費,為減少學校或獎助主持人經費支用疑義,爰將教學研究經費項下之設備費刪除,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