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0.03.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060027005B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增訂第 8-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第三條、第八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6.03.23 修正)》 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係因近年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增加,為符合國家講座之設立目標及維護國家講座長年累積之聲譽,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八條之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強化學校內部推薦案之審查機制,使學校推薦作業更為審慎嚴謹,所有推薦案應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應就被推薦人之教學及所帶領研究團隊之表現進行審核。另明定每校每一類科推薦人數至多以三人為限。(修正條文第三條)二、增列撤銷或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之得獎資格並追回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