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次修法(110.10.1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100133118A號令修正發布第 2、3、4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10.14 修正)》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係因本部辦理國家講座申請要件、遴選程序,分別依一百十年四月十九日學術審議會第五屆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及一百十年七月十四日學術審議會第五屆工作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建議增加申請要件之限制,參考其他獎項辦理方式,調整審議機制通過門檻及研議迴避機制;參考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之審議制度及科技部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有關迴避規定,酌予修正本辦法審議程序之候選人通過門檻及出席委員迴避原則規範,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每一階段獎項應有其得獎之具體成就,修正獲得學術獎滿三年為國家講座主持人資格之一。(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學術審議會被推薦講座候選人所屬類科委員出席及投票情形之通過門檻。(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學術審議會出席委員審議時之迴避機制,以增加審議程序之嚴謹性。(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