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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 3 次修法(115.01.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南美行字第 11530000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5.01.21 修正)》 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於九十四年十月五日發布施行在案。 因原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奉行政院核定於九十七年三月六日由教育部改隸至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並改名為「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文字第○九七二一一九○七三之一號令,配合名稱變更,修正本標準名稱、條文及附表中之詞句,以符合法律統一用語。今為充分發揮館舍功能,推廣藝文扎根教育、提昇生活美學、加強場地管理並建立良好使用制度,依使用者付費之精神,對於申請本館場地暨設備借用者酌收費用,在推動場館提升各項服務下,進行各場地設備更新或調整場地使用方式,依實務運作之需要,爰依規費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修正「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二條附表。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1.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1.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作業要點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