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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

第 6 次修法(113.03.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科秘字第 113050013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3.03.19 修正)》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之法定職掌為推展科學教育,一百零九年起結合「臺北科學藝術園區」整體計畫,辦理部分場域拆除及重整更新,考量本館相關場地、設施及設備與外牆懸掛宣導物使用等情形,主要係本館為辦理普及全國科學教育,提升全民科學素養之組織目的而興辦,改採國有財產法辦理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收取費用,提供國有不動產使用,另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公開發售招標文件所收取之文件工本費,均屬政府為進行私經濟活動時所為之相關行為,非屬規費法規範範圍,為使徵收相關規費合理化,爰擬具本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原兒童益智探索館拆除及重新整修為兒童廳,並刪除場地、設施及設備使用管理費,招標文件、圖說使用費、外牆懸掛宣導物使用費。(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修本館兒童廳使用規費收費基準,配合應收規費範圍,刪除本館場地、設施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基準,招標文件、圖說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及外牆懸掛宣導物規費收費基準。(修正條文第三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服務,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門票費。 資料複印費。
  1.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服務,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場地、設施及設備使用管理費。 二、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益智探索館門票費。 招標文件、圖說使用費。 四、資料複印費。 五、外牆懸掛宣導物使用費。

第 3 條

  1. 本館劇場、空中腳踏車兒童廳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2. 本館資料複印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1. 本館設施設備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2. 本館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益智探索館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3. 本館招標文件、圖說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4. 本館資料複印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5. 本館外牆懸掛宣導物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