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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

第 4 次修法(0.06.2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科秘字第 104050040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立法總說明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104.06.22 修正)》 現行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本館為推展科學教育之機構,推展科學教育係本館之法定職掌,而舉辦特展亦屬推展科學教育相當重要之一環。有鑒於與本館同性質之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及國立歷史博物館等單位係以推展文化、科學藝術為本質,並給予符合藝文或公益展覽使用外牆懸掛物有特別之規定。本館基於推展科學教育之任務、市場機制之彈性運用及活化公共資產等目的,爰擬具本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草案,增列外牆懸掛宣導費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