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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0 次修法(0.07.0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60311B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105.07.01 修正)》 現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七十一年七月七日發布施行,歷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現行條文。本細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代收代辦費係指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相關費用,包括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迭有反應,上開規定所列收費項目恐不符合第一線教學現場之需求,為增進學校行政效能,提升學生權益及福祉,爰修正本細則第七條,增列第三項第二款,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收支辦法規定得收取之費用,亦屬代收代辦費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