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04.09.07)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 1040118166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補助獎勵及輔導社區大學發展辦法總說明(104.09.07 訂定)》 終身學習法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第十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第四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著有績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五項)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社區大學,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得酌予獎勵;其補助條件與範圍、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補助獎勵及輔導社區大學發展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社區大學申請補助及獎勵之條件。(第二條) 三、社區大學申請補助之程序、計畫書之內容及補助經費範圍。(第三條) 四、補助社區大學之審查基準。(第四條) 五、社區大學申請獎勵之程序及申請書之內容。(第五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評定社區大學之成績等第。(第六條) 七、獎勵社區大學之條件及方式。(第七條) 八、社區大學使用補助及獎勵經費之規範。(第八條) 九、社區大學未依規定使用補助及獎勵經費之效果。(第九條) 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完成辦理社區大學之績效自我評核報告及其內容。(第十條)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評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成績等第。(第十一條) 十二、獎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條件及方式。(第十二條) 十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補助及獎勵經費之審查方式。(第十三條) 十四、社區大學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訪視與輔導。(第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