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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第 3 次修法(114.11.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 114240362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14.11.11 修正)》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發布。 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現定,社區大學申請獎勵應填具申請書,並於同條第二項明定申請書應包括之事項,惟於實務審查過程,屢有社區大學反映申請書應包括事項內涵重疊,致績效重複填寫,部分用詞已不符現況,並期彰顯辦學團隊及人事穩定重要性,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以符實際。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5 條

  1. 社區大學申請獎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相關文件、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整初審意見、申請書、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評鑑成績,層轉中央主管機關評定成績。
  2. 前項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一年度課程發展成效。 二、前一年度公共參與及地方發展成效。 三、前一年度教學成效。 四、前一年度不同族群學習扶助之成效。 五、前一年度團隊發展成效。 六、獎勵經費之執行規劃。
  1. 社區大學申請獎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相關文件、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整初審意見、申請書、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評鑑成績,層轉中央主管機關評定成績。
  2. 前項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一年度推動課程成效。 二、前一年度公共性社團及公共參與活動成效。 三、前一年度教學及教材開成效。 四、前一年度不同族群學習扶助之成效。 五、前一年度促進地方發展及創新成效。 六、獎勵經費之執行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