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

第 1 次修法(108.05.0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 1080061358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總說明(108.05.08 訂定)》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截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七百十七家。依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之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八項、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條及其他相關條文規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作為教育法人之主管機關,負有監督各教育法人會務、業務及財務運作之責;另一百零七年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對我國進行第三輪相互評鑑工作,財團法人之資訊公開及財務管理機制,為防制洗錢之重要一環。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第一項)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第二項)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第七項)第一項及第二項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主管機關得要求財團法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其辦理傳輸之流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及電子資料傳輸之意義。(第二條) 三、教育法人應按規定期限內,將該年度重要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登錄及報本部備查。(第三條) 四、教育法人應按規定期限內,將前一年度重要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登錄及報本部備查。(第四條) 五、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教育法人,應主動公開之資訊,亦以電子傳輸方式為之。(第五條) 六、電子資料傳輸之相關流程。(第六條) 七、教育法人依電子傳輸系統登錄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形,並應建檔保存。(第七條) 八、教育法人對其帳號密碼或其他身分認證之資訊安全、保密之責。(第八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