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第 5 次修法(112.01.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20001411A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12.01.11 修正)》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七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修正發布。經檢視現行條文及實務運作情形,國際運動賽會之範圍、日常零用金(包括生活津貼)、代表隊加給及成就加給之支給對象或支給期間等有關規定已有配合實務運作需求而修正之必要,爰修正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亞洲帕拉運動會為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所稱國際運動賽會。(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修正日常零用金等之支給對象及支給期間等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